崩落采矿法
来源:(物业矿业结合体vlog) 时间: 2019-11-11 点击:1976 点赞:0
第九章,崩落采矿法
第九章,崩落采矿法

9.1.1 崩落采矿法适用于地表允许崩落,矿石和覆盖岩层无自燃性和结块性;矿石价值和品位较低,覆盖岩层能呈大块崩落,以及中厚急倾斜矿体和倾斜、缓倾斜厚至极厚矿体。

9.1.2 在下列条件采用崩落采矿法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1、 高山陡坡地形,应防止塌方、滚石和泥石流危害;

2、 雨水充沛地区和地表有厚层覆土,应防止泥、水涌入采区。

3、 开采岩不能自然崩落时,必须强制崩落围岩或采取其它措施形式覆盖垫层。

9.1.3 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脉外,盘区生产能力和运输量大时,一般采用环形运输系统。

9.1.4 盘区开采期间必需保护的阶段运输平巷和采准工程应布置在该盘区开采岩石移运范围以外10米。

9.1.5 溜矿井直径就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8米;溜矿井倾斜角不应小于55

9.1.6 矿体水平推进方向应严格按控制地压有利的顺序进行开采,并保持与矿井通风系统主风流相反的方向。

9.1.7 落矿方法根据采矿方法和矿石性质确定,可采用浅孔、中深孔、深孔和自然崩落。因特殊情况采用药室落矿方方法时,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1.8 覆盖岩石下放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根据放矿条件,矿山要制定合理的放矿制度,编制放矿图表,实行控制放矿;

2、 根据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合理的放矿截止品位;技术经济条件改变时,应重新确定放矿截止品位,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采场每个出矿点或放矿漏斗应按截止品位严格控制;

4、 加强采场出矿过程中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接近截止品位的出矿点或漏斗,每班须进行取样和化验,防止大量废石混入;

5、 经确定终止的出矿点或漏斗应及时封闭。

第二节 壁式崩落采矿法

9.2.1 壁式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顶板岩石不稳固、产状较规整的缓倾斜薄矿体。

9.2.2 采场长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和要求同时生产的采场数等确定,一般为50~100米,最大不超过200米。

9.2.3 阶段高度一般为10~30米。采场沿倾斜的长度应根据出矿设备的合理运距确定,采用电耙出矿时,不大于60米;采用刮板运输机和铲运机时,不大于150米。

9.2.4 采场运输平巷可采用底盘脉外和脉内布置.开采多层或不规则的单层矿体时,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盘脉外;单层矿体且仅一个阶段生产时,运输平巷可布置在脉内。

9.2.5 切割开井(或平巷)一般于采场一侧沿矿体全厚开掘,并与放矿漏斗和安全道联通。安全道一般每隔2个漏斗(10~12米)布置一条,并与上阶段平共联通。

9.2.6 采场漏斗间距为5~6米。采场运输平巷布置在脉内时,可不开掘漏斗,用电耙或链板运输机直接装车。

9.2.7 矿体一般采用单翼或后退式回采。上阶段或上分段的回采工作面应超前下阶段或下分段回采工作面50米以上。

9.2.8 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阶梯式和伪倾斜对角式。直线式工作面一般用于风镐落矿和链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出矿的采场;阶梯式工作面用于矿石较稳固的采场,下阶梯应超前上阶梯1~2倍排距;伪倾斜工作面用于矿体倾斜角25度~30度的采场。

9.2.9 矿房落矿采用浅孔爆破;硬度低的矿石可采用电钻打眼或风镐直接落矿。

9.2.10 矿体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适合的矿山,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液压支架。

9.2.11 采场切顶密集支柱每隔3~5米,应留宽度不小于0.8米的安全出口。

9.2.12 支柱回收一般应采用回柱绞车,回柱应按自下而上、由远而近的顺序进行。

9.2.13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矿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方可回采下层矿。

9.2.14 采场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并禁止人员入内。

9.2.15 下向伪斜采场放顶前,应沿相邻未采采场架设一排密集支柱,以免相邻采场回采时,冒落岩石滚入控顶区。

9.2.16 根据开采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控顶距和放顶距。初次放顶应大于正常放顶距。无论放顶距大小,工作面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1.5米。

第三节 分层崩落采矿方法

9.3.1 分层崩落法主要适用于上盘围岩不稳固、矿石品位高和价值大、易结块、不宜用其他方法开采的矿体。

9.3.2 矿体厚度小于15~20米,采场沿走向布置,回采进路垂直走向布置,当矿体厚度小于8米时,回采进路沿走向布置。矿体厚度大于15~20米,采场垂直走向布置,回采进路沿走向布置。

9.3.3 单翼回采的采场长度一般为20~40米;双翼回采的采场长度为40~60米。采用铲运机出矿时,采场长度可适当加大。

9.3.4 阶段高度一般为30~50米。

9.3.5 阶段运输平巷、采场天井和溜矿井一般布置在脉外围岩中,当矿体厚度很大时,应加设脉内运输平巷、天井和溜矿井。

9.3.6 分层高度一般为2~3.5米;回采进路宽度一般为1.8~3米。

9.3.7 采场上下相临的分层平巷或很巷应错开布置,其岩壁厚度不得小于2.5米。

9.3.8 采场下分层的进路必须和上分层的进路相对应。

9.3.9 采场自上而下分层回采,多分层同时回采时,上分层回采工作面必须超前10米以上。

9.3.10 相邻采场同时回采时,分层超前距离不得大于两发分层高度;在同一个水平回采时,其工作面推进线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采场的回采顺序应保持其崩落线近似水平、倾斜均衡下降。

9.3.11 回采步距一般不大于2米,落矿不得破坏支柱和假顶。

9.3.12 分层回采时不得残留矿柱。

9.3.13 分层假顶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假顶质量。

9.3.14 进路回采时,工作面应采用压抽混合式通风。

9.3.15 放顶可采用回柱放顶,爆破支柱放顶和爆破顶盘等方法,严禁在悬空下进行作业。

9.3.16 采用进路回采时,其放顶步骤可采用下列顺序:

1、 进路采完后立即崩落假顶。

2、 回采进路与崩落区之间维护一条已采进路,进路逐条放顶或2~3条进路一次放顶。

9.3.17 回采第一分层时,其上部必须形成厚度不小于4~6米的岩石垫层回采数分层后,逐步形成20米的缓冲层,如出现悬顶,应加强放顶。

第一节 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9.4.1 有底柱分段崩落法主要适用于产状、形态变化不大和不含少含夹石的矿体。

9.4.2 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急倾斜和倾斜厚矿体的分段高度一般为20~30米,倾斜中厚矿体的分段高度一般为10米。

9.4.3 矿体厚度小于15米,采场一般沿走向布置,厚度大于15米,采场垂直走向布置,采场长度一般为30~50米,宽度一般为10~15米。

9.4.4 底柱高度应根据矿石稳固程度和底部结构类型确定,阶段底柱高度一般为8~12米,分段底柱高度为5~8米。

9.4.5 漏斗在采场受矿面积内应均匀分布,以满足覆盖岩石下放矿的要求。电耙出矿时,漏斗间距一般为6~10米,振动放矿时,漏斗间距一般为8~10米;铲运机出矿时,漏斗间距为7~15米。漏斗可采用单侧和双侧布置,双侧漏斗可采用对称和交错两种布置形式。

9.4.6 开采极厚矿体且产量较大时,阶段间应设置电梯井,以提升人员和设备,采场分段出矿采用铲运机时,应开掘斜坡道。

9.4.7 分段平巷的断面应满足通风、人行、运送材料、设备的要求。

9.4.8 凿岩井巷和硐室的规格、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尺寸、凿岩能力和采场尺寸等因素确定,天井中的凿岩硐室应交错布置。

9.4.9 开采厚大矿体且产量较大时,应布置专用的进风和回风道。

9.4.10 切割、拉底可采用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切割井巷的规格、长度、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切割尺寸的要求,拉底面积不应小于落矿面积。

9.4.11 多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下分段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小于一个分段高度。

9.4.12 开才厚大矿体时,一般应由底盘到顶盘的顺序回采,当顶盘矿石松散,最后回采将使顶盘应力增加很大时,可采用由顶盘到底盘的回采顺序。

9.4.13 采用双翼或多翼回采时,最后回采的区段应在矿体较薄、品位较低和矿石较稳固的矿段。

9.4.14 采用垂直小补偿空间挤压爆破落矿时,补偿比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5 采用侧向挤压爆破落矿时,崩矿层厚度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6 采用水平挤压落矿时,落矿前,拉底水平以下的漏斗必须装满矿石;底部结构一般应加固。

9.4.17 凿岩爆破参数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8 本《规程》第28.4.7、28.4.8、28.4.11、28.6.3条规定也适用于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第二节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9.5.1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底板围岩较稳固、顶板围岩不稳固和夹石可分采的矿体。

9.5.2 矿体厚度小于20米时,采场一般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为50~70米,矿体厚度大于20米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不大于50米。矿体厚度超过50米时,可考虑在矿体中央增开分段平巷,以利采场通风和出矿。

9.5.3 阶段高度一般为50~70米,如矿体倾角较陡,底板岩石稳固,阶段高度可适当增加。

9.5.4 分段高度与矿石性质、凿岩和出矿设备有关,一般为8~12米;回采进路间距应通过实验确定;但分段高度、进路间距与断面三个结构参数应统筹选定。

9.5.5 分段平巷至矿体的距离应满足装运设备在直线段铲装矿石的要求,其底板一般应铺设混凝土,铲运机卸矿车应在直线段进行。

9.5.6 使用铲运机出矿时,在阶段之间应布置斜坡道;使用装运机出矿时,可布置设备提升井,如产量大,作业人员多,可考虑设备客货电梯,一个设备井沿矿体走向服务年限的长度一般为400米。

9.5.7 矿石井的设置(数量、位置)应根据分采的废石量和脉外采准掘进量确定。

9.5.8 上、下分段间的回采进路应交错布置,以符合放矿椭球体的要求。

9.5.9 回采进路顶、底板应在平整,底板纵向坡度为3~5°‰

9.5.10 在第一分段回采之前,必须形成上部覆盖层,覆盖层最小厚度为2倍分段高度;在围岩稳固时可考虑暂留矿石垫层。

9.5.11 在落矿之前,在各进路端部开切割槽。

9.5.12 在同一分段内,相临进路回采的超前距离,一般不大于10米。

9.5.13 上、下分段回采进路之间,上分段的回采必须超前,其超前距离一般不小于20米。

9.5.14 崩矿炮孔采用扇形,扇形面一般为前倾80~85°;扇形炮孔的边孔为60~70°。

9.5.15 炮孔排距和崩矿步距应通过实验确定,大块率应控制在10%以下。

9.5.16 崩矿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破坏回采进路顶板,保护好“眉线”。

9.5.17 崩矿后如发现“立槽”或“悬顶”时,应及时处理。

9.5.18 在进行出矿作业时,必须在进路全宽均匀装矿。

9.5.19 每个崩矿步距的出矿量,必须准确计量和取样,以利及时指导出矿工作。

9.5.20 当夹石厚度较大时,应尽量考虑分采。

9.5.21 回采进路一般采用局扇进行混合式通风,并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第三节 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9.6.1 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适用于产状、形态变化不大、少含夹石的急倾斜矿体、倾斜和缓倾斜极厚矿体。

9.6.2 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采场底柱高度一般为8~12米。

9.6.3 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一个阶段高度。开采极厚矿体时,相临采场必须以阶梯式进行回采。放矿时的矿石与废石接触面的倾角不得大于45°。

9.6.4 矿体上下盘围岩不能自然崩落时,应强制崩落或暂留矿石作为垫层,垫层厚度不得小于20米。

9.6.5 采用暂留矿石垫层的采场,必须按放矿计划严格控制每个放矿口的放矿量,应使垫层厚度不小于规定值。

9.6.6 暂留矿石垫层的放出,必须在其上形成岩石垫层后方可进行。

9.6.7 本《规程》第28.4.7、28.4.8、28.4.11、31.4.3、31.4.4、31.4.5、31.4.8、31.4.9、31.4.10、31.4.12、31.4.13、31.4.14、31.4.15、31.4.16、31.4.17条也适用于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第四节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9.7.1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覆盖围岩强度低,矿石节理、裂隙发育,崩落矿石块度小,底盘围岩较稳固,以及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至极厚矿体。

9.7.2 拟采用阶段自然崩落法的矿山,应对矿岩进行可崩性评价,并抱经上级部门批准。

9.7.3 阶段自然崩落法可采用矿块崩落、盘区崩落和全面连续崩落布置方案。

9.7.4 阶段高度一般为60~150米,最低开采高度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7.5 开采前,应预留崩落矿石的块度、达到初始崩落和持续崩落所需的拉底面积。矿块崩落方案的水平面积和盘区崩落方案的水平宽度应满足矿体初始崩落和持续崩落所需的拉底面积。

9.7.6 处于开采高应力区以内的运输巷道、通风巷道、出矿巷道和放矿漏斗等均应采用高强度混土支护,对出矿巷道挑形柱、漏斗眉线一般应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

9.7.7 拉底空间的高度应以不阻碍上部矿石自然崩落为原则,漏斗脊部至未崩落的矿石的距离应大于2~3米。

9.7.8 拉底可采用钱孔、中深孔和深孔,一次拉底步距一般为3~5米;拉底爆破后,如有残留矿柱,必须及时处理。

9.7.9 漏斗扩大应随着拉底的推进逐步进行,一般采用中深孔。

9.7.10 拉底速度应根据矿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条件确定,拉底推进线不应长时间停留在矿岩破碎带和巷道上方。

9.7.11 拉底推进线的推进方向,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于水平主应力方向一致。

2、 与矿体内大的破碎带走向方向一致;

3、 尽量保持不与拉底、出矿、运输等巷道垂直;

4、 拉底推进线按直线或阶梯状推进,采用阶梯推进时,阶梯间距应考虑生产要求及低压因素。

5、 从矿石可崩性好的地段向可崩性较差的地段推进。

6、 拉底水平面的形状应呈矩形或 近似矩形,且矩形的长边垂直于水平主应力的方向。

9.7.12 沿矿块边界一般须采用割帮或预裂促使矿石崩落,割帮或预裂高度应根据水平应力的大小和矿岩的可崩性确定。在开采边界锐角拐角处,一般应布置边角天井,如矿石可崩性较差。还应在天井中钻凿数层深孔,以促使拐角处的矿石完全崩落。

9.7.13 边角削弱爆破应滞后于拉底,并应按顺序分次进行。

9.7.14 阶段自然崩落法实行控制放矿时,除应执行本《规程》第31.1.8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放矿速度应与矿石崩落速度相适应,使矿石崩落面与崩落矿石堆的距离一般保持3~5米:

2、 采用矿块崩落方案时,应均匀、等量放矿,以保持崩落矿石呈水平面下降。

3、 采用盘区或全面连续崩落方案时,崩落矿石面应呈45°斜面均匀下降。

4、 以漏斗为单元安排月的出矿计划,通常月出矿计划只能小于或等于总的可放矿量。

5、 本《规程》第31.4.5、31.4.9条也适用于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